|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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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5 10:37 文章来源:南海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项目名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
二、审核类别:备案
三、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四、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书面材料
2、外商投资科科长审批
3、批复(涉及国家特别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须会同发改局审批)
五、审批条件:
1、投资方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经济、技术力量;
2、企业的产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
3、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类项目;
4、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不需省综合平衡;
5、企业开业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申报材料:
设立外资企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外资企业可行性报告、申请表、章程;(原件,须有投资者签字盖章)
2、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原件,须有投资者签字盖章)
3、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如为自然人,须交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证);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4、外资企业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证)
5、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证)
6、如涉及到环境影响的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原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证)
8、经投资者确认的设备清单及原辅材料清单;(原件,须有投资者签字盖章)
9、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需提交所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原件,须有投资者签字盖章)
10、由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该类企业所需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合资、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原件,须有合资、合作各方投资者签字盖章)
2、合资、合作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交原件验证)(公证、认证)
3、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委派书须有委派方签字、盖章)
4、合资、合作企业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证)
5、合资、合作各方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证)
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如涉及到环境影响的项目);(原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证)
8、合资、合作各方以实物、工业产权、现有技术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应提供有权属证明,等价投入,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合营他方认可的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投入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9、经合资、合作各方确认的设备清单及原辅材料清单;(原件,须有各方签字、盖章)
10、由授权代表在有关文件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或自然人本人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该类企业所需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说明: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有外文材料,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并由投资者确认。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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